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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國教署114學年度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申請資訊,鼓勵符合條件者詳閱附件4/20前備妥文件送交註冊組。

承辦人 : 註冊組長 單位 :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要點」暨114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實施計畫及國教署115年3月4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55700625號函辦理。
二、申請資格:
(一)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原住民身分學生。
(二)同一學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單位發給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
(三)改過、銷過或功過相抵後,無受小過以上之處分。
三、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獎勵基準:(一)個人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1、具有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或其他特殊才藝,最近一年參加教育部各司、處或國教署舉辦之全國性個人才藝競賽獲獎者。
2、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申請獎學金,第1名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第2名8,000元,第3名5,000元,第4至6名或佳作3,000元。
(二)團體賽特殊才藝獎學金:
1、具有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或其他特殊才藝,最近一年參加教育部各司、處或國教署舉辦之團體才藝競賽,獲團體獎前三名者。
2、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依下列團體賽人數核算個人獎學金:
(1)競賽成隊人數2至10人,個人獎學金5,000元。
(2)競賽成隊人數11至20人,個人獎學金2,500元。
(3)競賽成隊人數21至30人,個人獎學金2,000元。
(4)競賽成隊人數31人以上者,個人獎學金1,500元。
四、學生申請個人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或團體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應填
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最近一年內獲奬證明文件影本,向原就讀學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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