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午餐退費印領清冊及領據聯(空白)
單位 :
學務處
1.個人病假、公假、事假、喪假或休假,不含假日連續超過上課日三天以上始得辦理退費;病假及喪假採當日提出申請,事假、休假或公假應於七天前提出申請,申請隔日開始計算退費,事後不予退費。
2.以上退費須先通知營養師進行停餐,若已供餐則不予退費。
2.以上退費須先通知營養師進行停餐,若已供餐則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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