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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學生團體保險」相關事項

承辦人 : 環教組長 單位 : 學務處
(一)考量掛號費納入理賠範疇將大幅提高保費支出,爰依據102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學生(童)團體保險招標工作事宜第1次會議決議,掛號及診斷證明書費用不予理賠。
(二)為有效運用保費支出,減少學生及家長因小額理賠額外支付診斷書費用及辦理申請過程中各式額外支應成本:
1、106學年度起於保單條款第14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及傷害門診保險金中納入被保險人需有自付額新臺幣500元之條款,惟為保障重症及經濟弱勢學童之權益,使其獲得健康及醫療照顧,順利就醫完成學業,如被保險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特殊情形者除外。
2、113學年度於保單條款第三條保險範圍規定年齡滿65足歲(民國48年8月1日前出生)之學生,僅限因遭遇意外事故,致身故、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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