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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09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其他特殊才能(資訊)資賦優異學生 鑑定及安置實施計畫

承辦人 : 特教組長 單位 : 輔導室
(一)受理對象:國小三年級至高中職三年級學生。
(二)審查標準:
依「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20 條,審查原則 及 採認獎項詳見附件
三 ,由本府鑑輔會綜合研判之。
(三)申請費用:免申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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