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北市114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獎助金申請
單位 :
輔導室
說明:
一、依據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以下簡稱獎助辦法)辦理。
二、特殊教育學生,係指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定具特殊教育資格(確認生)且就讀本局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者。
三、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助每人每一教育階段,以3年內領取1次為限(112及113年度獲獎者勿重複推選),申請條件及方式請依獎助辦法第3及第4條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品行端正,學習態度良好,且前一 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及格。
(二)身心障礙學生特殊表現:申請時之該學年度或前一學年度參加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核定有案之學術研究機構主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或展覽,成績獲得前五名或相當獎項;或參加本府主辦之全市性競賽或展覽,成績獲得前三名或相當獎項。
(三)資賦優異學生特殊表現:申請時之該學年度或前一學年度參加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核定有案之學術研究機構主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或展覽,成績獲得前五名或相當獎項。
前項各款獎助項目,應擇一申請。
★欲申請者請詳閱相關辦法,於114年9月12日(五)前提繳申請表件至輔導室特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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