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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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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 環教組長 單位 : 學務處

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 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 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目前尚無經衛生 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違法輸入 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000萬元罰鍰,旅客攜帶加熱菸入 境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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